立法會緊急修法通過 24種物質納入禁毒法附表
1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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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立法會舉行全體會議,以緊急程序審議通過修改《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將二零二四年麻委會會議通過,但尚未受《禁毒法》管制的二十種國際列管物質及四种新型毒品纳入禁毒法的附表。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引介表示,現行《禁毒法》第2條第3款規定,表一至表六所載的植物、物質及製劑須在遵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國際法文書所定的規則下,按照由聯合國本身機關通過的修改作出調整,而第4款亦規定立法會有權按照澳門特區社會需要對上述附表作出調整。

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在2024年第67屆會議上,決定將合共23種物質納入國際列管,該等物質已列入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局公佈的3份清單(黃單、綠單、紅單)之中。經核查,新增的23種國際列管物質中有3種已被《禁毒法》列管,其餘2種物質和18種前體則未被納入《禁毒法》附表之內,因此,為履行公約義務,必須藉內部法落實,使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可執行性。為此,建議將該20種國際列管物質納入《禁毒法》規管。

另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周邊地區近年出現4種新型毒品:依托咪酯及其三種類似物美托咪酯、丙帕酯及異丙帕酯,儘管該等物質並非國際列管物質,但已經對上述地區的公共衛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針對該4種新型毒品,中國內地已於2023年10月列管依托咪酯,及於2024年7月列管美托咪酯、丙帕酯及異丙帕酯,而香港特別行政區亦已於2025年2月對該4種物質進行管制。周邊地區的上述情況,導致作為鄰近地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現濫用該等物質風險的可能性的大幅提高。因此,按照澳門特區社會的需要,建議澳門自行立法管制上指4種非國際列管物質。

黃少澤表示,是次修法旨在履行國際公約義務,以及應對鄰近地區出現新型毒品的形勢,使本澳管制物質與國際社會以及鄰近地區接軌,提高同步預防和打擊毒品犯罪的成效。鑑於毒品犯罪對社會的禍害深遠,是次修法具有迫切性,故此與過往做法相同,需要採用緊急程序立法,以儘快將上述24種物質納入《禁毒法》附表,使執法部門在打擊相關毒品犯罪時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