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旅社業務導遊職業法 明年2月1日起生效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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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將於2026年2月1日起開始生效,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負責審議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陳澤武引介表示,委員會共舉行了十四次會議,政府代表列席六次會議,立法會顧問團與政府代表舉行多次技術會議,進一步在法律技術層面完善法案,提案人於2025年6月10日向立法會提交法案最後文本,委員會大部分意見建議均獲得納入。

法案將原來定義中的遊程的表述改為旅程,相關表述同步調整為“旅程計劃”“定制旅程”等。關於旅遊局局長的職權,新增旅遊局局長可發出指,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業發展、確保旅遊形象或維護與旅遊範疇相關的公共利益所需;法案還明確指引範圍、旅行社和導遊遵守指引義務,如有違反可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被罰款,但在符合法規規定的要件下,可適用勸解制度。對於上述的增加,提案人解釋引入有關指引的目的是令行業有序監管,此外,大量的訪澳旅客少不免會影響本澳市民的生活作息與出行,為平衡旅客輿市民之間的權益,向業界發出應遵指引,是比較合適的處理方法。

法案優化行政效率,規定更改公司名稱或住所及技術主管職務變更等情況僅需通知旅遊局,無需預先許可。關於旅行社使用車輛,法案明確規定旅行社在澳門特區經營主要業務時,使用的車輛必須屬旅行社自己所有車輛、或向其他旅行社租用車輛、或專有法規或批級合同沒有禁止的情況下,向其他實體租用的車輛。關於技術主管方面,法案最初文本所規定技術主導主管必須在場,改為在旅行社經營業務期間,須至少有一名技術主管作聯絡人,並隨時提供技術性指導,但經合理解釋者除外。

在合同解除方面,當合同解除不可歸責於雙方時,旅行社因已提供服務可收取的費用百分比由15%下調至10%。關於地接社提供服務,立法原意是由澳門特區以外旅行社組織現成旅程,必須由地接社接辦;至於由本地旅行社組織的現成旅程,該本地旅行社可自行接待顧客,亦可將相關旅程交予本地另一旅行社接待。此外,地接社及組團社必須簽訂書面的合同法案要求有關合同必須載有合同價格,為當局綜合評估有關成本價格時提供多一項參考資料。

關於導遊服務例外情況,法案明晰定點導賞服務不屬提供導遊服務情況,以配合社會發展,為定點導賞服務提供發展空間。

至於處罰制度,最初文本建議罰款金額大幅增加,而且勸價規定沒有包括關於導遊違法行為,經聽取委員會意見及建議後,考慮目前實際情況以及部分違法行為不會對澳門旅遊形象構成嚴重損害的前提下,將大部分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金額調低,如禁止旅行社經營業務罰款由5萬至7萬澳門元降至1萬至2萬澳門元,而導遊執行職務時未佩戴導遊證罰款由1萬至2萬澳門元降至2千元至1萬澳門元。此外勸解制度中,增加了導遊實施若干違法行為的過渡規定。

陳澤武表示,經聽取委員會意見,法案增加旅行社主營業場所、技術主管、導遊及接送員的過渡處理等內容,以充分保障相關准照持有人及從業員的權益。關於接送員過渡的問題,由於法案規定旅遊局不再發出任何接送員工作證或為將之續期,委員會與提案人進行深入討論,委員會亦收到一份請願書,對法案撤銷接送員表示關注。提案人解釋,目前只有18名持證的接送員,有關規定初衷是為了幫助他們升級轉型至導遊職業,以提高旅遊從業員服務水,及提升本澳旅遊服務品質為出發點,因此提案人維持立場。

法案還加入多項修改,其中一項修改是設立轉職課程,由原來規定“一般導遊課程”改為專門為接送員開辦,以協助他們轉職導遊的特別課程;此外,修讀時間由一年延長至兩年,接送員只要兩年內修讀且成績合格後,可向旅遊局申請發出導遊證。為配合上述修改,法案亦規定,接送員工作證有限期若不足兩年可更換,更換後工作證有效期為兩年。法案規定旅行社預報及導遊職業法將於2026年2月1日起開始生效,以預留足夠時間制定補充法規及對新法進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