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澳門居民領取現金分享不設居澳日期限制,即使長期在外地居住甚至已移居海外,仍可領取每年一萬元的現金分享。近年來,不少社會意見認為需進行改革。昨日在一個電台直播節目上,街總代表梁彥邦指去年現金分享計劃申請郵寄支票到外地的約有四萬八千人,建議參考央積金制度,對發放對象設留澳天數限制,並設寬限條款,更精準支援居澳市民,節省的開支亦可考慮用於推出消費咭等刺激本地經濟措施。
澳門回歸後經濟高速增長,財政儲備從無到有,水漲船高增長至六千多億元。隨著政府庫房收入持續增加,居民所獲的福利水漲船高,現金派了一次又一次,派完現金又派醫療券、進修基金,分配公共房屋,為市民解決住房問題。第二屆特區政府在二零零八年開始的現金分享計劃,每名永久居民當時可分五千元,非永久居民三千元;此後不斷增加,永久居民每年分得六千元、七千元、八千元、九千元,二零一九年開始每人一萬元。非永久居民每年則分得三千六百元,遞增為四千二百元、四千八百元、五千四百元,二零一九年至今每年六千元。隨著人口增加,特區政府每年在現金分享方面的開支,也由剛開始的二十六億元增長至七十多億元。
大部分居住在澳門的居民,固然可第一時間領取現金分享,並多數在本地消費。然而,也有四萬八千人在外地居住,有關部門需把支票郵寄到外地。如今,社會爭議也圍繞著這部分人士展開。有社會意見認為,這部分人士居住外地不在澳門消費,也不受澳門社會經濟環境影響,不應和長期居澳的市民領取同樣金額的現金分享。也有意見認為,長期居住外地的澳門市民有不同的組成,有些純粹是過去「置業投資移民」領取身份證的,有些則是在澳門工作多年直至退休才到外地居住,為澳門作出過貢獻。
借鑒香港方面的經驗,香港居民領取社會福利也有居港的規定,在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期間,受助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離港寬限。如年老及殘疾受助人離港日數不超出一百八十天,其他類別受助人每年離港不超過六十天,可領取的綜緩金額才不會受到影響。申請長者生活津貼(長生津貼)和高齡津貼(生果金),除了需在香港連續居住至少一年,並規定在這一年內離港天數不超過九十天,才被視為符合連續居住的要求。
政府擁有豐厚的財政儲備,有條件維持全澳居民現有的社會福利,但不等於一成不變。經濟學會副理事長李振國認為,計劃推出那年本澳經濟環境正受金融風暴影響,是政府應對物價通脹等原因而推出的補貼;計劃發展到疫情期間,政府亦因應社會經濟環境差而提早發放現金分享,演變成一種經濟援助,對基層市民有很大幫助;但對於未在本澳居住人士,發放的金額對促進本澳消費成效有限。社會綜合研究學會會長葛萬金也指出,部分受惠者已移居外地多年,社會有意見認為檢討現金分享的發放對象,他建議政府可考慮按收入分級,調低高收入人士、增加低收入人士發放金額。